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獎助學金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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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05日 104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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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作業須知為獎助本系所學生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教學輔助工作、及協助推動系所行政事務,爰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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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助學金之給付對象為無專任職務之本系在學學生,自願擔任本作業規則所訂之學習事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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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領助學金之學習之事項種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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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平常性行政、教學、研究之學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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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寒、暑假之行政、教學、研究之學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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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之行政、教學、研究之學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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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學習事項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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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平常性學習事項,學習期間依照本校行事曆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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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寒、暑假之兼任助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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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學習事項之期間得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
四、 |
平常性學習事項之範圍與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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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系所辦公室之行政管理:協助本系所行政作業之推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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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系所教師之行政學習助理:協助本系所教師致力於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務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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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學部學生課業輔導事項:教學輔導大學部學生研讀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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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法律服務社之諮詢服務事項:協助本系推動各項法律諮詢服務(包含平常諮詢與巡迴法律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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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法學院電腦教室之管理學習事項:依本系所電腦教室管理辦法執行學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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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法學院圖書室期刊碩博士論文之管理學習事項:負責圖書室期刊之整理及舊刊補訂、裝訂作業等學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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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中正財經法學期刊編訂之輔佐編校學習事項:負責本系中正財經法學出刊之各項事前及事後編校協調學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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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學習事項之範圍與內容由系所主管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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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點所訂之學習事項範圍與內容,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修改或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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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前點平常性學習事項,視學習事項性質按月計算核撥助學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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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系所教師之助理,每位教師以申請一名為限,視當年度經費狀況核撥助學金額,每年核發十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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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系所與法律系共同承擔之事務,由系所主管與法律系協商之,並依比例計算負擔各自助學金之核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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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於本系授課非法律系課程之支援教師(或兼任教師),其課程助理費用計算如下:有實習課程:每月助學金為修課人數60人以下每名50元、60人以上每名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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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全英語授課之課程助理補助費用,每位教師每學期以全英語授課之課程至多以二門且一門課程補助一位助理為限。補助之課程若為學士班課程修課人數10人(含)以上、碩博士班課程修課人數3人(含)以上者,於每學期選課結束後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補助教學助理費用,補助金額視當年度經費狀況核撥助學金額,每學期核撥四個月。 |
六、 |
前點之學習事項之助理,應依本條規定遴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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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每位教師助理之遴選,應由教師於每學期開學前自研究生或大學部高年級學生中選定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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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負責其他相關學習事項之人員,應由本系所公告後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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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習事項之分配,每名研究生以擔任一項為原則,但課輔可視情況需要,由已有學習事項分配之研究生擔任。 |
七、 |
學習事項之執行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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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教學輔導之相關人員外,兼任助理於執行學習事項時,應於簽到退表上簽名,以落實學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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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學輔導之相關人員須於輔導時請同學簽到,並於每月月底將此簽到表交回系辦。若無繳交簽到表,即停止相關課程之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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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事、病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須於日後補足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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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經常無故未完成學習事項者,由系所主管約談瞭解相關原因,並協助解決其困難,俾達成學習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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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事項之督促輔導與成效評估由本系所主管、系所老師、或系辦助理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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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獎助學金之請領,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由本系所造具名冊提送學校相關行政單位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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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學生休學者應停發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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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作業須知所訂金額,遇學校編列之預算不足或增多時,由系所務會議決議依比例酌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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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作業須知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