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所學生找指導教授相關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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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1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紀錄通過 96.12.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1.06.04 100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4.06.01 103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6.04.10.105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7.06.04 106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7.06.25 106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8.06.03 107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9.06.15 108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10.09.27 11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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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經法組每名教師原則上每兩年最多收6名本地生、財稅法組每名教師原則上每兩年最多收5名本地生(112學年度與113學年度合併計算),並視借用人數狀況每年檢討。非本地生不受此規定限制。但情況特殊有超收之必要者,應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 | ||
2. | 選擇指導教師之時點仍然維持在一年級下學期最後一次系務會議前提報系辦,彙整後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確認。 | ||
3. | 可選擇雙指導教授。 | ||
4. | 選擇外校或外系之教師需與本系之教師共同指導,並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