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所碩專班學生找指導教授相關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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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08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0.10.03 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1.05.07 100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2.06.03 101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4.05.02 10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04.06.06 104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110.09.27 11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後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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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碩士在職專班每名教師原則上每年最多收2名,兩年最多收4名(113學年度與114學年度合併計算)。但情況特殊有超收之必要者,應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 | ||
2. | 選擇指導教師之時點應於二年級上學期最後一次系務會議前提報系辦,彙整後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確認之。 | ||
3. | 可選擇雙指導教授。 | ||
4. | 選擇外校或外系之教師需與本系之教師共同指導,並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 ||
5. | 本案僅以本系之碩專班學生為限,指導校外或他系之學生人數不包括在本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