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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公告】本校112學年度調整全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0.53%)及113學年度起調整研修生收費方式,業奉教育部函復備查

發布日期 : 2023-08-12
一、 本校全學制(含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11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調整幅度0.53%案,業經教育部通過自112學年度起適用(如附檔學雜費收費標準)。
   
二、 本校日間學制學士班延修生及延修生出國交換期間之收費方式變更部分,於112學年度先為預告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如附檔學雜費收費標準紅字部分):
   
113學年度起:
(1) 經本校核准出國交換之延修生:出國期間仍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2) 其他延修生:為二階段式繳費
第一階段需繳交團體保險費,請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交。
第二階段之學分費,於加退選截止日後3週另行通知繳費,其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含)以下者,除收取學分費(選修碩博班課程依碩博班學分費收費標準收費)外,另依學生所屬學院之標準,按其修習學分數比例收取雜費。 計算方式:雜費金額x(修習學分數/10)。
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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