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第13屆法律獎助學金發給辦法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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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培養優秀法律人才,並獎助家境清寒、課業優異之大學法律系在學學生,特設此獎助學金。 | ||||||
二、獎助對象: | 國內各大學法律系之在學學生。(限學士班) | ||||||
三、獎助名額及金額: | 每學期六名,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鼓勵獎八名,每名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整。 | |||||||
四、申請資格: | (一) | 國內大學法律系之在學學生(限學士班)。 | |||||
(二)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 | ||||||
(三) | 鄉鎮市區公所清寒證明或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子女。 | ||||||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 |||||||
(一)申請日期: | 第一學期申請日期,自學期註冊日起至該年10月31日止; | ||||||
第二學期申請日期,自學期註冊日起至該年4月30日止。 | |||||||
(二)申請方式: | 檢附申請應備文件郵寄至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址設: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以郵戳為憑。 | ||||||
六、申請應備文件: | (一) | 申請書一份。 | |||||
(二) | 1000字以上自傳一份。 | ||||||
(三) | 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 ||||||
(四) | 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一份。 | ||||||
(五)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
(六) | 鄉鎮市區公所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
七、審核程序: | (一) | 初審由本基金會行政人員根據所檢附之文件是否齊件、條件是否符合篩選。 | |||||
(二) | 複審由本基金會全體董事於董事會審定評選後決定得獎者。 | ||||||
(三) | 審查結果公布:由本基金會以書面通知得獎者,並公布名單於本基金會官網http://www.lawlee.org.tw/。 | ||||||
八、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 (一) | 頒發時間:第一學期每年11月底前;第二學期每年5月底前擇日頒發。 | |||||
(二) | 頒發方式:受獎人於本基金會通知後至本基金會領取現金及獎狀。 | ||||||
九、附則: | (一)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二)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5 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30 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第三條。 | ||||||
★ | 申請同學請將資料逕自郵寄該基金會 | ||||||
相關資訊請見:獎學金申請網址:http://www.lawlee.org.tw/support01.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