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務】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擬找指導教授
發布日期 :
2025-04-17
說明: | |||
113學年度學年度選擇指導教師之時點,請一年級 同學(113級入學)以及尚未找指導教授的二年級以上同學,須在本學期5月29日(星期四)前將擬找指導教授申請表送至系辦,彙整後由6月份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確認。 | |||
注意事項如下: | |||
1. | 【碩士一般生】 申請表下載處:財法首頁→課程規劃→碩士論文相關→相關表單下載→擬找指導教授申請單 | ||
財經法組每名教師原則上每兩年最多收6名本地生、財稅法組每名教師原則上每兩年最多收5名本地生(112學年度與113學年度合併計算),並視借用人數狀況每年檢討。非本地生不受此規定限制。但情況特殊有超收之必要者,應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 | |||
碩士一般生一年級同學(112級入學生)須與113入學之研究所併入兩年最多收名額之計算(財經法組6名/財稅法組5名)。 | |||
◆選擇指導教師之時點仍然維持在一年級下學期最後一次系務會議前提報系辦,彙整後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確認。 | |||
2. | 【碩士在職專班】 申請表下載處:財法首頁→課程規劃→碩士論文相關→相關表單下載→擬找指導教授申請單 | ||
碩士在職專班每名教師原則上每年最多收2名,兩年最多收4名。但情況特殊有超收之必要者,應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 | |||
碩士在職專班一年級同學(113級入學生)與114級入學新生併入兩年最多收4名之計算。 | |||
◆選擇指導教師之時點應於二年級上學期最後一次系務會議前提報系辦,彙整後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確認之。 | |||
3. | 可選擇雙指導教授。 | ||
4. | 選擇外校或外系之教師需與本系之教師共同指導,並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 ||
5. | 碩士在職專班選擇本校法律系之教師,若該教師曾在本班上課,可同意直接指導,不需共同指導教師,並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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