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台北律師公會對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 研究律師制度相關專題獎助辦法
台北律師公會對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 研究律師制度相關專題獎助辦法
113 年 10 月 8 日第 30 屆第 18 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宗旨
為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研究律師制度相關專題,以健全國 內律師制度並提昇律師執業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象
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從事有關國內外律師公會組織、 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懲戒制度、律師之社會功能、律師與司法之互動等相關 主題之研究,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三條:公佈申請
本會得視情形,於每年公佈受理獎助申請,並通知各大專院校。
第四條:資格
依據本辦法申請獎助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國內各大專院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二、申請獎助之研究為碩、博士學位論文。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須未接受任何單位補助。
第五條:名額
本會每年依本辦法獎助之名額,博士班一名,碩士班二名。
第六條:獎助金額與方式
博士班研究生每名十萬元,碩士班研究生每名五萬元。
研究計畫審查通過後,先獎助二分之一金額;至論文審查通過後,再獎助 其餘款項。
第七條:申請文件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須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一、學經歷等相關履歷。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
三、研究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大綱、研究方法與步驟、預定研究進度等。
四、就讀研究所師長或工作主管推薦函二份。
五、其他曾撰寫之著作。
申請人於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應提交論文紙本及其電子 檔,以供審查。
前項論文應註明「台北律師公會獎助論文」字樣。
申請文件不齊者,本會得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審查委員會
對於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本會應聘請委員五至七名組成獎助審查委員 會,其中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名。
第九條;審查流程
申請人提交研究計畫或論文後,本會應於二個月內交由獎助審查委員會審 查。
獎助審查委員會為進行審查,得通知申請人面試。
獎助審查委員會得決定受獎助者從缺。
獎助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請領程序
受獎助者於接獲審查結果書面通知後,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 請核撥獎助金:
一、本會審查結果通知函影本。
二、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三、同意本會得為非營利目的而重製或編輯其著作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同意書,如於研究計畫審查通過申領獎助金時已提出,於論文 審查通過申領獎助金時,無庸再次提出。
第十一條:失權
受獎助者通過本會獎助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獎助資格當然取消。已 領取獎助款項者,應將領取款項歸還本會:
一、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研究內容。
二、未於研究計畫審查通過後碩士三年內、博士五年內提出論文,並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三、發現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資格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三年、五年期限得經獎助審查委員會核准後延展。
第十二條:圖書購買
受獎助者得開列研究所需書籍書單,提交獎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理 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由本會購買,置於本會圖書資訊室,以供免 費閱覽,但應遵守本會圖書資訊室相關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準用
已發表之碩博士學位論文或其他著作,符合本辦法第二項規定之研究主題 者,本會得準用本辦法受理申請獎助,其名額、金額、資格等相關事項, 由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依本辦法第三條公佈之。
第十四條:生效日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