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碩士班「校長獎」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
2022-09-20
相關資訊請見本校生活事務組「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實施要點(另開新視窗)」
本系細則如下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實施要點規範細則 | |||
| 99年12月13日99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5月02日99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03月03日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06月07日109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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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目的: | ||
| 為獎勵及培育本校品學兼優學生,特設置「校長獎」(英譯名稱:The President's Award),其核發均依本要點辦理。 | |||
| 二、 | 獎助種類: | ||
| (一) | 新生獎學金 | ||
| (二) | 優秀學生獎學金 | ||
| 三、 | 獎助對象:本大學學士班及碩士班之在學學生。以下為中止優遇措施之情形: | ||
| (一) | 受薦學生自受推起,至獲獎優遇學期期間,如有休學、提畢、退學等因素,則中止各項優遇措施。 | ||
| (二) | 學生若有棄選科目者,不得以當學期成績申請各種獎學金。 | ||
| (三) | 同上,校長獎獲獎名單一經鈞長核可後,如有上述休學名額欲遞補者,或符合受薦資格學生延宕過時送件者,則不予受理。 | ||
| (四) | 各系成績優異之轉出及轉入的轉系生、大四生未短修但因申請「更改不列入畢業學分」以致當學期列計畢業學分低於8學分等特殊情形,則不予受理。 | ||
| (五) | 若遇一進入研究所則辦理休學則不受理為校長獎碩士班-新生獎學金推薦名單。 | ||
| 四、 | 獲獎學生須具備之申請條件如下: | ||
| (一) | 學士班: | ||
| 1. 新生獎學金: | |||
| (1) | 入學考試以本校為前三志願且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者; | ||
| (2) | 另推薦甄選或申請入學者,經學系招生委員會擇優推薦,推薦原則以學測五科70級分以上或四科56級分以上或三科42級分以上為原則,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新生班級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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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第一學期入學時得免繳全額學雜費並頒發獎狀乙幀;如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達該班前百分之二十者,一年級第二學期得免繳全額學雜費,但不得請領優秀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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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優秀學生獎學金: | |||
| 優異學生,每班二名。每學期至少須合乎最低修業的規定學分,且無不及格科目。優秀學生人選由各學系自行推薦。 | |||
| 得獎人可獲得獎學金貳萬元及獎狀乙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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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同分同名次之學生,應以當年即必修科目之平均為同分參酌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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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碩士班-新生獎學金: | ||
| 各系所碩士班甄試及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生中,若為本校學士班畢業學生且其畢業成績為全班成績排名第一名至第五名者,免收學雜費及學分費兩年。若為本校學士班畢業學生且其畢業成績為全班成績排名第六名至第十名者,第一年免收學雜費及學分費;若其碩士班第一年成績達全班前20%者,第二年亦免收學雜費及學分費。 | |||
| 五、 | 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於學期開學二週內由各系所彙造名冊送學生事務處彙辦。 | ||
| 六、 | 培育優秀學生計畫,由通識中心另訂之。 | ||
| 七、 | 本獎之經費,由預算相關經費中支應之,並由會計室及出納組依權責負相關撥款事宜;推薦獲獎名單經核定後,不得再更換遞補。 | ||
| 八、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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