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王志誠教授清寒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 | |
97.04.07 96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發布施行 102.01.07 10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106.01.09 105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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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以下簡稱財法系)為獎勵法學院清寒學生努力向學,特定此辦法。 |
第二條: | 凡就讀中正大學法學院之學生,其學期成績平均滿80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助。 |
第三條: | 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
一、 | 申請表格。 |
二、 | 各學年之上學期成績單。 |
三、 | 清寒證明或雙親之一有重大傷殘疾病之證明。 |
前項文件檢齊後交至各系辦公室彙辦,並轉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不予退還。 | |
第四條: | 獎學金名額大學部八名(財法系、法律系大一至大四各一名)、研究所四名(財法所、法律所研一及研二各一名)。 獎學金每人每學年壹萬元整。 |
第五條: |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案件由財法系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辦理,申請時間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審查以成績高低為標準,但以家境清寒學生為優先。 |
第六條: | 核給獎助之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停止其獎助外並得向其家長追繳該學期之獎學金。 |
一、 | 品行不良或違反學校紀律遭受勒令退學或轉學者。 |
二、 | 偽造變造申請獎助之證件者。 |
第七條: | |
一、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二、 | 本辦法自修正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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